长春人注意!新规出台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小区还可能“倒找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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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交的就不交~该要的就得要~
长春人,
你们平时都在交物业费吗?
有人说了,不交物业费的后果,
也很可怕!
谁敢不交!
当然不交物业费要有正当理由,
也不能太任性是不!
但如果面对不合理的情况,
小区居民是有权不交物业费的,
而且有人给我们撑腰了!
国务院总理3月19日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小编总结出来一个很关键的点,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出现这8种情况,
您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缴物业管理费!
具体内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有以上8种情形的
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不交物业费,
当然要是有如下情况的,
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搜索新《条例》新增规定,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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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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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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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这样的
不管是啥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而且
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
没几天就得换个新的!
当然,这些广告不是谁都能贴的,
都是要收费!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
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
归!业!主!共!有!
看到这,
就有人质疑,
这笔钱我能要到吗?
苏杭有小区成功给业主
发了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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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成都也有小区成功给业主
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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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的小区业主把物业告上了法庭!
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例沈阳某物业公司在沈阳某小区的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你懂了吧~
其实这些钱应该归业主所有!
都别忙着羡慕人家了
心存疑虑的
可以找找自己家小区的物业
问问清楚这些收入到底去哪了!
物业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的好坏,
作为小区公共资产的“管家”,
物业应该在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
方面做到公开透明,
以减少物业纠纷,切实保障业主权益。
而广大业主也要积极配合物业的工作,
业主与物业是“好伙伴”,
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创建更美好的家园!
居住在小区,
这些必要的知识还是得了解!
别忘了告诉身边的每一个人~
◆来源:长春晚报微信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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