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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注意!新规出台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小区还可能“倒找钱”~

2018-04-08 长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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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交的就不交~该要的就得要~

长春人,

你们平时都在交物业费吗?

有人说了,不交物业费的后果,

也很可怕!

谁敢不交!

当然不交物业费要有正当理由,

也不能太任性是不!

但如果面对不合理的情况,

小区居民是有权不交物业费的

而且有人给我们撑腰了!

国务院总理3月19日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小编总结出来一个很关键的点,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出现这8种情况,

您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缴物业管理费!

具体内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有以上8种情形的

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不交物业费,

当然要是有如下情况的,

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搜索

新《条例》新增规定,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

▼ 

它可能是这样的


▼ 

这样的


▼ 

或者这样的


不管是啥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而且

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

没几天就得换个新的!

当然,这些广告不是谁都能贴的,

都是要收费!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

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

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

归!业!主!共!有!

看到这,

就有人质疑,

这笔钱我能要到吗?

苏杭有小区成功给业主

发了100多万元

重庆、成都也有小区成功给业主

发钱!

沈阳的小区业主把物业告上了法庭!

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沈阳某物业公司在沈阳某小区的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你懂了吧~

其实这些钱应该归业主所有!

都别忙着羡慕人家了

心存疑虑的

可以找找自己家小区的物业

问问清楚这些收入到底去哪了!

物业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的好坏,

作为小区公共资产的“管家”,

物业应该在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

方面做到公开透明,

以减少物业纠纷,切实保障业主权益。


而广大业主也要积极配合物业的工作,

业主与物业是“好伙伴”,

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创建更美好的家园!


居住在小区,

这些必要的知识还是得了解!

别忘了告诉身边的每一个人~


来源:长春晚报微信综合

◆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谢谢


本期编辑: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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